详细内容:第20期 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注销是否也要缴纳三道所得税
作者:胡俊坤 来源:中财讯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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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注销是否也要缴纳三道所得税
【本节提示】自然人个人投资设立的法人企业注销时必须计缴三道所得税:一是首先就当年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一道企业所得税税;二是就整个清算期内的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一道企业所得税;三是就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计算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那么,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注销时是否也需要计算缴纳类似的三道税呢?
【问题源起】姚某,1999年8月出资80万元设立甲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与销售。2015年7月,因旧城改造及个人生活原因,姚某决定将甲独资企业注销。
注销前,当地税务机关对甲企业进行了核查,确认:
(1)甲企业当年的生产经营所得12万元,适用3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2)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对甲企业进行清算,确认清算所得22万元,适用3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3)将姚某从甲企业取得(分得)的财产减除当初投资部分后的余额视为姚某的投资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在注销时也必须如法人企业注销一样计算缴纳三道所得税。
【政策分析】那么,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人合伙企业注销时到底要缴纳几道所得税呢?是三道?是两道?对此问题的解析,除了寻找政策依据外,没有其他更好的途径。
第一,当年生产经营的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八条明确:“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第四条也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而,个人独资与个人合伙企业年度中间停业注销时是必须计算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的。
第二,清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91号文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从此规定看,让投资者计算缴纳清算所得也是有“法”可依的。
第三,利息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何谓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进行了解释,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请注意,其中使用了两个字“股权”。自然人投资设立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所获得的只是投资份额或者合伙份额,并非股权。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也明确“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以,仅从税收法律政策上看,想就投资者个人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似乎“师出无门”。
事实上,我们从税法之外还可以找到更好的解答。
法人企业税后未分配利润等财产均属于法人企业的财产,因而,当企业注销清算后,自然人投资者从企业取得财产时,相关财产的权属必然要从企业所有转变为投资者所有。所以,此时,对自然人投资者来说,剔除掉当初的投资成本后的余额,就是投资者的投资所得。既然投资者取得了所得,而且这种所得又是税法明确规定应当征税的所得,那么征税也就合情合理合法了。
但对于个人独资与个人合伙企业而言,情况却大不一样。因为个人独资与个人合伙的财产,甚至于整个企业都归投资者或者合伙人所有。并且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政策规定,个人独资与个人合伙企业在按时规定计算缴纳生产经营的所得税(包括清算所得)后,其税后利润就是归投资者或者合伙人所有的。
请注意:个人独资与个人合伙企业的税后利润无论是在民法上属于个人财产,在税法上属于个人税后所得。既然是自己的财产,那么拿回家就不存在所得,既然属于税后所得,那么也不存在再次征税的问题。
【分析结论】分析至此,结论也就非常明确了: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注销时只需要缴纳两道所得税:一道是当年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另外一道是清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而没有所谓的利息、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
当然,具体到案例中,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自然应当视为非法的不合理的要求。对于这种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要求,纳税人自然可以拒绝。
【下节预告】自然人投资设立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可否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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