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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系列六

更新时间:2018/6/4 8:37:42 编号:12052640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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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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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第60期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且按比例纳税)”选项的填报技巧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系列六


作者:吴清亮 来源:中财讯集团

本期提示: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第一行中有六个分行选项,其中第四分行“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且按比例纳税)——就地缴纳比例= %”选项该如何填报呢,其政策依据是什么,有何涉税风险?

政策梳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规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财预[2012]40号文件明确了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办法。即由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

财预[2012]40号文件所称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财预[2012]40号文件所称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财预[2012]40号文件所称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12月31日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合计额。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填报技巧: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为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分支机构,选择“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就地缴纳比例= %”,并填写就地缴纳比例。详见《企业基础信息表》填报附表——101汇总纳税企业第四分行红体部分。
101汇总
纳税企业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总机构(省内)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且按比例纳税)——就地缴纳比例= %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但不就地缴纳)
□否

风险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的“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就地缴纳比例= %”栏目既是当年的实际缴纳比例,同样也可能是来年预缴比例的核定依据,将直接影响到总、分机构的税收分享份额。

附件:税政清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预[2012]40号 发文日期:2012-06-12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略)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发文日期:2012-12-27 有效性:条款修改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自2014年10月23日起取消。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规定,本文件自2015年10月11日起取消地方税务机关对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的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本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的规定。

相关内容: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哪些适用、哪些不适用上述管理办法,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征收管理等。

下篇提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但不就地缴纳)”及“否”选项的选择填报指引。欢迎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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