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驰名商标中的混淆式侵权与淡化式侵权
识别性商标使用与广告性商标使用均属于商标使用,随着经济发展和实践积累,驰名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不再仅仅是识别性商标使用行为,还包括了广告性商标使用行为,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在:在识别性商标使用行为中,被诉侵权人是将权利人的商标当作“识别标识”来使用,目的是使消费者对来源产生混淆,属于混淆式侵权;而在广告性商标使用行为中,被诉侵权人并没有把权利人的驰名商标当作识别标识使用,而是将其用于包装、宣传中,起到广告作用,甚至被诉侵权人在其商品或服务中还标注了自己的商标以表明其正确来源,后果在于淡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属于淡化式侵权。(联系我时,请说明是在博发网看到的,谢谢!)